1、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草拟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发布其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规程。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权限,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3、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4、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5、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相关持证上岗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9、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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